- 筆記起來 受贈人或贈與人死亡,撤銷契稅大不同!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贈與房屋在未移轉登記前,如受贈人死亡,依民法第420條規定:「贈與之撤銷權,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」及民法1148條規定: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」,受贈人之繼承人可請求贈與人就該贈與房屋辦理移轉登記,故贈與人不得單獨撤銷贈與契稅申報,應由贈與人與受贈人之繼承人雙方合意共同申請撤銷申報;但若是贈與人死亡,受贈人如免除贈與人之繼承人移轉不動產之債務,則贈與人與受贈人間因贈與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消滅,受贈人自可單獨撤銷契稅申報。
稅務局舉例說明,甲將名下房屋贈與給乙,在申報贈與契稅後未辦竣移轉登記前,贈與人甲死亡,受贈人乙可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;若受贈人乙死亡,則應由贈與人甲及受贈人乙之繼承人共同申請撤銷契稅申報。